外贸货物付款及退税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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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贸信用证付款

进出口贸易货物付款会用到的付款方式有信用证(L/C)电汇(T/T)付款交单(D/P)承兑交单(D/A),其中 L/C 是银行信用,比较安全,但是开证,审证,交单,议付等过程比较繁琐,也有一定的费用;T/T 分为前 T/T 和后 T/T,都是商业信用,过程简单,没有其他费用;D/P 也是商业信用,风险比较大;D/A是商业信用,风险特别大。

在出口销售过程中,客户要求采用信用证形式。货物放在客户手中销售,等货物销售完之后才收款。期间,企业的货物一直被客户占用,也就相当于资金被客户占用,这些资金都是有成本的。

在这种交易中,成本和风险都是非常高的,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。所以,其应对的方法一般是对老客户先付合同金额 30%~50%的预付款,对新客户需要 80%的预付款,收到新客户的定金,最好就是你的产品成本,即使客户违约不要货了,你也没有任何损失。

另外,对一般不熟悉的客户用信用证,经常来往的客户做付款交单,付钱的方式一般用电汇,D/A 跟单托收特别危险,很容易放了货,收不回款,不要用。其实最主要是要看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、卖方的产品质量、市场行情好不好,在实践中会慢慢有所了解的。

出口退税流程经过几次的修订越来越简单和流畅,生产企业正常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。逾期的,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。

到申报截止日,相关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还没有收到的处理方式:单证在次年的 4 月 18 日之前没有收齐,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(国税 2013 年 12 号),可以在 4 月 18 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,税务局同意延期,不受申报期限制,日后申报退税;也可以在 5 月 18 日之前进行免税申报。如果电子信息在次年的 4 月18 日之前没有收齐,可以在 4 月 18 日之前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(2013 年61 号),不受申报期限制,日后申报退税,也可以在 5 月 18 日之前进行免税申报。

世界风云变幻莫测,如:目前原材料上涨居高不下,并且有不断上涨的趋势,另外受疫情影响,仓位奇缺,空箱一柜难求,海运费狂涨,人民币升值趋势不减以及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;会给贸易带来诸多的不确定风险(如:亏损、外商弃货、外商破产、钱货两空等)。因此,企业做技术性贸易一定要关注全球经济环境、国家及企业所在省的退税等相关政策

更多资料可以参考
商务部-外贸实务查询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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